三、统筹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学校
(一)对与安徽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取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按协议到我省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培养高校审核、省教育厅批准。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采取双向选择和回生源所在市、县(区)统筹安排两种方式。基本程序:一是省教育厅在安徽教育网、安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公布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和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二是在全省范围内免费师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自主双向选择;三是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供需双选会;四是还未落实就业学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市、县(区)安排就业。
(三)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高校直接迁转至就业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户籍管理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迁转至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户籍管理部门。
(四)到市、县(区)所在地城镇及以上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当地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十年中小学任教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四、规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未能履行协议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免费教育费用为就读4年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