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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要加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形象和水平。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执法检查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执法检查能力。努力改善基层执法检查办公条件,充实配备检查车辆及其他技术装备。建立基层执法检查人员岗位津贴和工作补贴制度,稳定一线执法检查队伍。

  (二十一)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要加强对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气、热、交通运输及通信企业的安全监管。科学合理地确定轨道交通建设周期,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坚决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对地铁运营高峰大客流的安全监控,有效改善地铁运营安全条件。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标准;利用人防工程要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优先公益性利用。完善地下管线保护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地下管线规划、施工许可、占掘路、安全质量、竣工归档等监督管理,防止建设施工对地下管线的破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地下管线非法违法施工行为。

  (二十二)坚持重大隐患政府挂账督办工作机制。落实“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重大隐患由市、区县政府挂账督办,隐患治理资金原则上由主体责任单位自行筹措。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十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警示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研究建立本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分级标准,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媒体上公布名单,并向投资、国土、规划、建设、财政、金融、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依法采取严格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

  (二十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要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在设计阶段,企业要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要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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