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分步实施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内完成。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十六)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2011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企业要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及时、准确上报隐患、危险源、职业危害、易制毒和管控化学品流向以及事故等信息;2013年底前,利用物联网技术完成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危险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置。市政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等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七)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制定行业(领域)安全标准,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
(十八)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功能。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巩固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并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文化、工商、安全监管、质监、广电、体育、园林绿化、旅游、民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京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