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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天津市2010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天津市2010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管〔2010〕437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引导、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2010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予以发布,并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天津市2010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以版块为发布单元(版块范围及图形请登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www2.tjfdc.gov.cn查询)。
  二、住宅房屋的市场成交租金可参照各区(县)版块的指导租金,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一般不超过20%;非住宅房屋的市场成交租金可参照各区(县)版块内主要道路及典型建筑物的指导租金,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一般不超过20%。
  三、未列版块、未列道路,以及所列版块或道路的指导租金分类项为空白的,表明该版块或道路目前没有可供租赁的物业类型,或者没有此类的物业租赁市场行为。如果该部分版块或道路发生租赁行为,其市场成交租金可参考临近版块及道路的指导租金,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四、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由租赁双方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五、天津市2010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是指以下基准房屋的租赁市场指导租金。
  楼房(住宅):有简单家具、家电,一般装修(铺地砖,粉白墙,简单卫生间及厨房装修),有管道天然气(或煤气)、管道暖气,周围环境一般;
  平房(住宅):上水下水畅通,有厨房;
  高档写字楼的指导租金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实际租赁价格发布。
  六、租赁双方可在市场指导租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屋的装修、配套设施设备、交通、环境和物业管理等情况,协商确定实际成交租金。
  天津市2010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各相关单位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各置换连锁店、租赁中介企业等信息网点上及时公布,以便广大企业、群众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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