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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执行标准:
  (一)出借、出租城市建筑垃圾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文件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认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在1000立方米以下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在10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在3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者,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在5000立方米以上者,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认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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