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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执行标准: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100平方米以内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以内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认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造成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内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造成污染面积10平方米至50平方米以内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造成50平米以上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文件的。
  认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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