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准: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100平方米以内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以内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认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造成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内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造成污染面积10平方米至50平方米以内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造成50平米以上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文件的。
认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