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路面修复费四至六倍罚款。
执行标准:
(一)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混凝土路面6平方米至9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水泥砼路面9平方米至12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水泥砼路面12平方米以上的,依据实际破路面积及挖掘深度收取赔偿费并处修复费六倍罚款。
(二)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沥青路面7平方米至10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沥青路面10平方米至14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沥青路面14平方米以上的,依据实际破路面积及挖掘深度收取赔偿费并处修复费六倍罚款。
(三)破坏城市一级马路彩砖便道6平方米至9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破坏城市一级马路彩砖便道9平方米至12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
破坏城市一级马路彩砖便道12平方米以上的,依据实际破坏面积及挖掘深度收取赔偿费并处修复费六倍罚款。
(四)破坏城市一级马路普通砖便道10平方米至15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破坏城市一级马路普通砖便道15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