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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当事人曾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四)群众举报或投诉三起以上的;
  (五)经制止、劝告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
  (一)对具有从轻情节的违法行为的罚款范围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30%的部分处罚。
  (二)从重行政处罚香,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从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列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证据及使用本办法或《执行标准》的具体规定。
  因特殊原因,办案机构作出突破《执行标准》范围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提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单位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该单位负责人签批,但无法定依据不得减轻处罚。
  第十六条 本级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力度,凡不符合本办法及《执行标准》的,应建议办案机构补正或修改。
  第十七条 各区城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

  附件二: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认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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