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的法定最低限度下适用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自然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从重处罚的规定:
从重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