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在实施《办法》、《标准》时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局法规诚信处反映。
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1、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附件一: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本办法及《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或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期限为3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