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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核准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核准事宜的通知
(冀发改函〔2010〕50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级以上开发区: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核准、资金申请、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监管,按照省政府进一步精简下放审批权限的有关要求,参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9〕1444号)精神,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于以前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除外)涉及工艺设计变更、调整建设工期、调整项目概算等事宜,委托项目所在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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