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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已经2010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抗旱工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抗旱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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