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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冀卫农基〔2010〕38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运行,保证新农合基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证新农合补偿的公平、公正,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现对新农合制度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农村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目前,我省一些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农村中小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的已影响到省政府提出的农村居民参合率指标完成。根据新农合政策规定,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农村中小学生应随其家庭参加新农合。如统筹地区政府已做出农村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根据国家不得重复参合(保)的有关规定,这部分农村中小学生则不能再参加新农合,以避免重复享受社会基本医疗待遇的现象发生。如统筹地区政府未做出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村中小学生随其家庭参加新农合。

  二、关于同级医疗机构执行不同住院统筹补偿标准问题

  目前,我省个别市、县在下发的文件和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中,规定了对同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将新农合制度变成了对一些医疗机构的变相补贴制度。各地在制定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中,必须坚持同级医疗机构同一补偿标准原则。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不宜对同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如中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等)制定不同的住院统筹补偿标准。对在同级医疗机构中,服务水平低、服务能力差的医疗机构,如确需执行下一级医疗机构的新农合补偿标准,则必须同时执行下一级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收费价格。

  三、关于扩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问题

  目前,在个别市和县(市、区)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做出诸如将中医药服务项目、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中药制剂等)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规定。根据新农合政策规定,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增加或减少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和诊疗项目目录项目(包括中医和康复诊疗项目),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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