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完成环保部确定的国控污染源名单中提到的我市辖区内废水类、废气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制定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对10%的国控污染源开展两次以上监测质量控制检查和现场抽测;编制全市国控污染源监测季报、年报、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并及时上报省环保厅。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国控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计划,认真做好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并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做好每年不少于4次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三)稳步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程,提升环境监测综合实力
政府有关部门在监测站的资金投入、人员编制、仪器配置、实验用房建设等方面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将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机构改革计划。通过将标准化建设列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任务书的形式,督促县级地方政府加大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市环境监测站在2012年之前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县级市监测站和其他县的监测站分别在2013年、2014年之前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凤泉区环境监测站在2015年之前要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四)切实保障监控中心全面建设和有效运行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全面完成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任务,并及时传送在线监测数据。要按照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本辖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要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年有效性审核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国家用于开展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专项补助经费1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切实解决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经费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总量减排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督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加大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要对环境监控中心运行、污染源工作经费补助、监测业务培训、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及执法装备购置、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保证工作质量,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