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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 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负责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在本县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进修的组织实施;
  2. 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负责药剂、检验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3.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五、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部分培训工作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安排。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130天,人均补助5200元;乡镇卫生院药剂、检验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5天,人均补助220元;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人均补助150元;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人均补助400元;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7天,人均补助840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计划制定、有关材料编制以及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估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工作有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安排。
  六、管理监督与考核评估
  (一)考核评估目标
  通过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以保证培训班的组织和实施,提高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二)考核评估内容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培训班的经费使用、培训对象的合理性、培训的效果等。
  (三)考核评估所需的信息收集
  考核评估所需收集的信息包括:培训通知、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培训对象、培训资料或教材、学员名录、培训班照片、教学测评表、培训总结报告等。
  (四)考核评估的组织
  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每次培训班举办前1个月内,向省卫生厅提交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培训对象等有关资料。在培训班结束后2周内,向省卫生厅提交教学效果测评表、培训资料或教材、培训班照片及培训总结报告,并参照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冀卫农基字〔2009〕22号)中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登记表样式,上报学员名录。项目结束后,省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在对全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就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卫生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培训,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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