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把对企业的财务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报审计结合起来,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重点分析和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按照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等,确定一批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在检查力量、检查时间上予以保证。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全面、规范的原则,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水平。
对经营困难、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既要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全面监督检查,又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对企业的租赁经营、资产处置、现金收支是否规范和职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等方面。要保持监督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对于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及时与企业主管部门沟通,同时加强与审计、纪检、检察、财政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形成监督合力,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深入开展检查,提高报告质量
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监事会主席对报告负责。要在深人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报告中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要进一步规范报告内容,简化审核程序,提高运转效率。
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报告的综合汇总,做好年度汇报工作。要组织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其形式、特点和根源,提出治理对策,提供决策参考。
八、积极支持配合,依法开展工作
各有关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要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
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企业按照《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需要报告、备案的有关职务消费、薪酬分配等事项,应抄报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