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10]184号)
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正确决策,是被实践证明的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为坚持和完善我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职责,增强监督功能
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对市政
府负责,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
发挥监事会作用要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要坚持每年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要积极探索监事会监督与市国资委其他方面监督管理的协同配合及监事会监督与现代企业制度结合的有效途径。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核销不良资产等重大事项时,要充分征求监事会的意见。要健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
二、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
要积极探索监事会监督的新方法,提高监事会工作的有效性。今后,对企业上年度的全面监督检查工作,应于下年度的上半年完成。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当期监督检查工作,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体现现场监督和直接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提高监督时效,逐步将当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要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企业,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应当通过个别沟通、书面提示等方式,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或解决的有关问题,向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并督促企业将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对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等问题,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提交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