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生育保险基金。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5%计算编列。
③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特困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1-4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列。
④财政应负担的遗属补助,按照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规定以及市人事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列。
⑤财政应负担的因公致残护理费,按照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豫人退〔2007〕1号)规定计算编列,即:特等残废人月480元、一等残废人月380元、其他因公致残人月280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公用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2011年市直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分类仍沿用2010年办法,即一类四大班子,二类行政机关,三类全供事业单位,四类大中专院校,五类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盲校等)。
①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公用支出:
A.一般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固定电话费、差旅费等)在职人员人均定额:一类四大班子2670元,二类行政机关1330元,三类全供事业单位和四类大中专院校1150元;五类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幼儿园48元,小学60元,初中100元,高中170元,特殊教育300元。其中:大中专院校在职人员公用经费从其预算外收入中安排编列。
B.车辆燃修费。大车和小车部年标准13000元,摩托车部年标准1000元。副市级以上单位按实有车辆数编制;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市纪检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纪〔2007〕20号)文件规定核定的编内实有数编列;
经市政府特批购买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无偿配备的超编专用业务车辆,据实编列(部门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大中专院校车辆燃修费按照上述标准从预算外收入中安排。
C.水电费补助。考虑到在新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和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办公单位的水电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结算的因素,对不在新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和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办公的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仍按在职人年500元的标准计算编列水电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