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财政全供单位部分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的规定,参加革命工作在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年增发2个月工资(指本人基本离休费,不含护理费及各项补贴,下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增发1.5个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增发1个月工资计算编列。
G.公检法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等国家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人事部门核定标准计算编列。
H.其他情况
--市供销社在职人员,按照市编委《关于市供销社机关人员经费供给问题的批复》(新编〔2001〕2号)文件核定的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2010年10月份实有在册财政全供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
--市文化宫离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按照市政府1999年第48期会议纪要执行,即对市文化宫1998年实有人数到龄退休后人员,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总额的85%计算编列。
--市文化局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根据市政府1997年第11期会议纪要及有关要求,对1987年5月27日前离退休人员,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总额计算编列;对其他离退休人员,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总额的80%计算编列。
--市传染病医院在职人员个人经费,根据市政府要求,按照市人事局核定的2010年10月份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不含地方补贴)的50%计算编列;离退休人员按其离退休金的60%计算编列。
--市康复医院(按摩医院)的人员经费,根据市政府要求,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2010年10月份人员工资总额的70%计算编列。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上划人员经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划人数及市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编列。
②按政策规定,以个人工资为基础计算安排的个人部分。
A.住房公积金。按财政供给的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0%计算编列。
B.失业保险金。按财政供给的全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计算编列;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安排失业保险金。
C.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2%(基本医疗保险6%、公务员医疗补助6%)计算编列。其中全供事业单位有收费收入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预算内负担3%,单位从收费中安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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