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区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漯政[2010]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全面客观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改革市区现行统计管理制度,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在地统计,按照行政区域,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的统计部门对其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单位依法行使统计职能,实行在地统计后,各区的社会经济指标统一按在地口径统计公布并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
一是按地域核算的原则。市区在地统计按照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3个行政区和经济开发区1个行政管理区共划分为4个区域,实行国民经济地域核算。
二是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在地统计必须确保统计工作不断、不乱,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地统计采取分步推进的方法。2010年10月份全面启动,2010年11-12月以及2010年年报实行双轨制运行,2011年1月正式实施。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与范围及具体规定
实施对象: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央属、省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邮政、电信、金融、保险、电力、铁路等部分业务上垂直管理、财务上统一核算而不宜按区划分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以及部分跨区投资项目,经市统计部门核定后,继续执行向市统计部门直报制度,相关数据由市统计部门分解至有关区进行核算。
实施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普查和调查、国民经济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建筑业、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和科技等统计调查业务。中央、省、市属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调查,仍按现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具体规定:1.统计调查单位的划分和确认。一般企事业单位按生产经营地统计;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按工商注册地统计。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均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按生产经营地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单位按法人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连锁经营企业按企业总部(或驻当地分部)所在地进行统计。个体经营户按实际生产经营地统计。实施在地统计后,企事业单位经营地发生变更需调整上报渠道的,从次年的定报开始按新渠道上报。有下属单位的部门,劳动工资报表由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所在区统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