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商业保险投资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捐赠(赠送)收入、彩票收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亲友搭伙费等;
(五)其他有关的收入。
前款规定的可支配收入,是指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
第五条 (不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
下列内容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抚恤金、伤残护理费、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
(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者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五)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七)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工伤赔偿金、工伤保险费、护理费;
(八)军队发放的转业费,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领取的路费、伙食费及津贴费;
(九)医保机构发放的医疗保险金和民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金;
(十)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医疗费补贴;
(十一)百岁老人长寿津贴。
第六条 (财产的具体内容)
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