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0〕92号)
各区县民政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23日上海市民政局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2010年12月3日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根据《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的核对以及核对程序,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实施机构)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