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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通知

  3.专项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各市、县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目标、市政公用行业的规范标准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纲要,编制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强制性内容组织实施。

  4.专项规划的审批程序。各市、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由当地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完成的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上一级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专项规划编制的完成时间。各省辖市要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1年9月份对各省辖市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力争于2011年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编制任务。

  6.专项规划编制实行季报制度。有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人员名单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文件下发起,各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一次编制进展情况。

  四、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经费保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并将专顼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五、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实施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把其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强制性要求执行。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确需变更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城市建设处联系人:魏琳  孙聪会

  联系电话:0371-68080856 69523920(传真)

  城市规划与风景处联系人:张传慧

  联系电话:0371-68080850

  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进展季报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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