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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通知
(豫建〔2010〕193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园林局、规划局: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环节,是指导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完善城市基础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无序发展、重复建设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于行业发展。为加快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促进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

  1.城市道路(含停车设施)规划

  2.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3.城市供水与节约用水规划

  4.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规划

  5.城市燃气规划

  6.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7.城市照明规划

  8.城市市容环卫(含公厕、垃圾处理)规划

  9.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二、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范围

  1.已编制完成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市、县,经评估能够满足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可不用再行修编,但要将不修编的报告,连同原规划成果一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已编制完成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市、县,经评估不能满足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要按新的规定要求,对原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编。

  3.正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市、县,要按新的规定要求,编制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4.尚未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市、县,要按新的规定要求,加快编制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三、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质量及要求

  1.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各市、县(市)要委托同时具备乙级及以上规划资质和市政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专项规划编制任务。

  2.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科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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