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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10]2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体会议有关精神,为规范政府信用融资平台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认真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孵化重大项目、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兴产业、破解社会民生瓶颈问题,以及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融资平台公司运作不够规范;个别州(地、市)县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细化工作措施,通过清理核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明确管理主体与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融资担保行为,逐步建立起职责明晰、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监管严格、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督管理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全面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一)全面清理核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设立、谁清理、谁监管”的原则,对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对象主要指2010年6月30日前,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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