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一)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法制机构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逐步形成自上而下,分级、层层评议考核的监督体系,实行考核评议结果与奖惩挂钩。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负责考核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其内设执法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评议考核可通过专项调查、定期检查、明察暗访、案卷评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开展,并注重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或者复杂案件的处理决定时,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行政执法主体集体讨论决定。
  政府法制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复议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意见,明确具体整改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二)加强专门监督。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洁情况加强监督, 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三)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和政协视察工作,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组织调查、认真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处理重大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各级政府应当就辖区内发生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主体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积极回应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
  (四)注重社会监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开通邮箱、聘请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权利,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