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由行政执法主体主动实施,或依当事人申请实施,一般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执法主体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论证。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通过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应当通过提供服务发展建议,开展项目辅导等工作,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实施行政指导,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增进合法利益。对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采用教育、告诫、引导等方式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由于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市场主体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监管谈话劝勉等方式,督促完善制度、整改问题。在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和易发领域,开展政策法律宣传解释等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加强自律,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告知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五)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主体按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在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当公开听证,听取、收集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加强行政执法的法律论证说理工作。行政执法决定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或专业技术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咨询、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重大事项决定要结合事实运用法律原理展开论证,进行深入透彻说理。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现场即时执法的,要增强当场执法的说理工作。在具体行政执法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配合的,应当进行劝解并告知其利害关系。
(七)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格式,或者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并报送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在行政执法完结后,按规定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