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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第十五条 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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