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口岸办)市财政局无锡市口岸增量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9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局(口岸办)、市财政局《无锡市口岸增量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口岸增量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市商务局(口岸办)、市财政局 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加强口岸管理,鼓励口岸查验单位创新通关模式、提升服务效能,做好扩大口岸开放、拓展口岸功能等各项口岸工作,促进口岸进出口货物、进出港旅客量持续增长,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无锡海关(以下简称海关)、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检)、无锡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
二、总体原则和具体办法
总体原则:在保持现有协管员经费、机场口岸海关和国检正式编制人员经费补贴、边防年度包干经费、边防专线费用等项目补贴总额固定不变的基础上,实行财政补贴与海关、国检、边防工作增量挂钩。
具体办法:在口岸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海关、国检和边防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考核指标,以2007年至2009年3年平均数为基数,按照增量考核结果,确定市政府对海关、国检和边防的补贴。实行本办法之后,财政补贴不再与口岸单位人头(包括协管员)挂钩。
三、口岸增量补贴的内容
(一)通关货值增长量
增量目标:以无锡口岸通关监管货物总值和报关单量各占50%组成考核指标,以前3年平均数为基数,每增长1%,得1分。
考核办法:海关、国检完成目标得基本奖励(前3年已得奖励资金的平均数),每增长1%得1分,未完成目标按比例扣减基本奖励。
(二)货物通关监管点增量
对新设立的口岸货物通关监管点,通过上级部门的验收,正常运营,年货物吞吐量达到规定标准的,每新增1个口岸货物通关监管点,海关、国检各得20分。
(三)国际航线旅客流量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