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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代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检查,如检查发现储备成品粮代储数量不足的,应及时补足,并扣除当月的代储费用;如累计发现有3次类似情况的,取消该代储企业的储备资格。
  六、仓储管理
  (一)用于储存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基本储粮功能要求,且卫生、整洁、无污染。承(代)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防火防盗、防汛防台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对储备成品粮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二)承(代)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储备成品粮的储存安全。
  (三)承(代)储企业应当对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应当按规定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于每月底按规定上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
  储备成品粮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统计,由承(代)储企业按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折率折算为储备原粮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四)承(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品粮储藏有关要求,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及时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质量管理
  (一)储备成品粮的质量等级应为大米三级及以上,并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
  (二)储备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三)承(代)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品粮质量、卫生标准,制定储备成品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四)承(代)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储备成品粮的质量和卫生抽检,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五)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不得作为储备成品粮。严格执行成品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八、监督检查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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