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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有效应对粮食市场突发事件,保障粮食供应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0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承(代)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细则所称的储备成品粮(含委托代储,下同),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并纳入市级储备粮总规模内的成品粮储备。储备成品粮的主要品种为晚粳米等。
  二、管理职责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成品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储备成品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差价实施补贴;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足额提供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督。
  (二)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按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储备成品粮的储备和委托代储管理业务,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粮食加工经营能力的企业实施委托代储和轮换。
  三、调用要求
  (一)市级储备成品粮调用权归市政府,市政府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市级储备粮调用程序作出应急调用决定时,承(代)储企业应当执行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政府指定的价格组织应急供应。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储备成品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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