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外籍人员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锡政办发〔2010〕29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在锡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是指具有外国国籍或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仍持有中国护照,并按规定办理了《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人员。
二、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与我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的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将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纳入企业年金范围,并可对其作重点倾斜。
三、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可单独参加医疗保险。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按补助办法规定应缴费用由统筹区财政承担。
四、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的配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可以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也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五、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的子女在本市各类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六、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及其配偶单独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专门机构代理,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八、江阴、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规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