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将其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及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完善“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的工作机制,制定计划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要加强爱国卫生办事机构建设,充实相关工作人员,并建立专群结合的城乡环境卫生工作队伍,满足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需要。
(二)实行齐抓共管。各级爱卫会负责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各项任务的完成。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卫生创建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建设、市政园林、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河塘疏浚整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建设和城乡生态创建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市场主办方履行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户用沼气一池三改和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提高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率。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铁路、内河航道沿线和国、省、县道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发改、宣传、广电、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相关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意义、内容和卫生防病知识、健康素养知识,引导群众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并自觉制止、纠正有损城乡卫生环境的不文明行为。要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爱国卫生运动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建设清洁、优美的城乡环境,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全面提高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深入持续开展。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爱卫会要制定考核办法,明确检查验收标准,每年年中对各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将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行动进展和绩效情况。各市(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并细化所辖地区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