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0〕53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根据我省渔港建设的新形势,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加快省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原有标准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新的《
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和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为加强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渔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渔港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各地要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
省财政设立标准渔港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支持全省标准渔港建设。
第三条 标准渔港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建字〔2003〕2号),加强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各地要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实行渔港建设业主负责制,促进渔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标准渔港效益。
第五条 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共同做好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