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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16、鼓励设立物流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公司到福州设立物流企业,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福州设立分拨、配送等物流企业,从事面向全国和区域的总部营运、分拨配送、集中采购、物流方案设计等经营活动的,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设立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17、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在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18、支持物流企业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第15、16、17条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落实税收优惠

  19、继续推动我市更多的物流企业列入国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国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其所属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20、在物流企业之间的兼并活动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对制造企业利用动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物流公司,参与物流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物流企业租赁制造企业的仓储等闲置物流设施,其租赁支出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1、放宽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中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对自备运输工具不足,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物流企业,容许作为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鼓励整合利用社会资源。

  22、我市物流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及补贴办法实施。

  六、提供便利的通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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