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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字〔2010〕3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为做好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调整后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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