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0]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汕头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反价格垄断、资源价格管理、环境价格管理、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公益事业价格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和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管理和审批国家、省列名委托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工作;管理社团收费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依法实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
(四)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六)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各区县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各地开展价格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