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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检查的通知

  包括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界定不予公开信息的标准;不予公开信息答复预案制定;保密审查工作经验或建议。
  (六)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信息目录编制情况
  包括本单位编制并发布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情况;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分类和管理情况;群众索取或查询目录情况。
  (七)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包括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学习《办法》的情况;领导干部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的情况;培训工作的经验或建议。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自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抽查和市卫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自查(11月29日至12月5日)
  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根据检查内容逐项自查,总结工作进展情况,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自查报告。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于12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所在区县卫生局,属于海淀区公共委监管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海淀区公共委。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抽查(12月6日至12月13日)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要对本辖区内不同类别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对象应包括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卫生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属于海淀区公共委监管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由海淀区公共委进行抽查。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将抽查情况报告于12月13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局。
  (三)市卫生局抽查(12月14日至12月22日)
  市卫生局组织检查组,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整改落实
  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认真研究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市卫生局将在检查结束后汇总分析有关情况,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新的要求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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