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价市字〔2010〕148号)
各区物价局(办):
现将《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切实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实行减半收取政策,积极发挥政府调控市场的主渠道作用,有效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现对具体工作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市区(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高新区、工业园区)凡是属公办的农贸市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全部执行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请各区对实行租金减半收取政策的农贸市场及两个政府调控农贸市场的名单,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各区价格部门将市场名称、年租金总额等情况及时上报市物价局,以便向社会公示。
二、将执行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与价格惠民挂钩
实行摊位租金减半收取与价格惠民活动相挂钩,由市场管理者按月考核执行。对于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参加价格惠民活动,保质保量让利于民的经营户,市场管理者应于次月的5日前,将上月摊位租金的50%返还经营户,并张榜公示。出现下列情况,经市场管理者教育无效的,可暂停执行当月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
⑵拒绝参加价格惠民活动,阻碍干扰惠民活动开展的;
⑶不接受市场管理者指导,参加价格惠民活动不能保持正常数量、质量的。
三、价格惠民活动要注重实际效果
⑴价格惠民活动要在区物价局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场管理者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组织经营户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