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的通知
(济政公字〔2010〕178号)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及室温不达标的采暖费退费。
第三条 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温度(不低于16℃),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第五条 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2小时内与用户联系,并约定测温时间。每日测温时间为8时起至21时止(节假日不休息)。
第六条 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以及测量计量器具的合格证。
测温后双方应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并各执一份。
第七条 提出测温申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室温合格。
第八条 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并预付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费用。
第九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受理用户测温事项并约定检测时间后,应通知供热单位。
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单位应按约定时间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否则,视为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