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新的金融抵押担保产品。支持台资企业共同组织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四)减轻台资企业税费负担。保证台资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台资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对进入台湾产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性服务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鼓励设立台湾产业园区。支持各县(市)、区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兴建台湾产业园区,经批准的台湾产业园区,享受我市支持园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各县(市)、区可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提升园区配套服务功能,创新园区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台湾的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台湾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
(二)优化企业经营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台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额外增加台资企业负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贯彻落实“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城市,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兴业、置产、就学、生活和往来等创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加大《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力度,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台商意见和建议,建立重点台资企业联系责任制度,完善服务措施,强化服务责任,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及时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扶持台商协会发展壮大。积极发挥市台商协会“沟通政府,建言献策;服务会员,排忧解难;传递信息,以台引台”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将其逐步发展成为我市两岸经贸、科技、文化等多领域交流、联谊的新平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