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台资企业做大做强。对台资企业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或属鼓励类重大投资项目的,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四)支持台资企业在济设立总部。对台资企业在济设立总部的,或进行全局运营布局达到一定规模且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济政发〔2008〕35号)精神,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五)培育台资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台湾同胞在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市场营销、科技与信息、人力资源交流、农业生物技术、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领域从事农业经营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扶持政策。
三、保障台资项目用地
(一)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积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鼓励台商投资高端化、高质化和高新化产业项目,属重大项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项目用地,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台湾工业园、台商投资科技产业园区项目用地,可提前预报,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利用闲置厂房投资建设的台资企业,闲置厂房可抵作投资,但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项目涉及报批手续从简办理。台资工业企业可采取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开发生产确需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对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二)提高土地审批效率。对台资企业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在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一)扩大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相关部门要做好台资企业上市融资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以及政策落实等工作。积极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市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提高贷款比重,保持台资企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凡银行总行对台资企业设有专项融资额度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额度,支持我市台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我市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完善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加强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息对接,提高台资企业贷款获取能力。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与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支付结算等方面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