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成办函〔2010〕28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82号)精神,深刻汲取“11·5”吉林商业大厦火灾、“11·15”上海静安高层住宅火灾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切实做好我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进入冬季后,各地用能需求大量增加,引发火灾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明显增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消防工作形势,认真分析研判冬春季节火灾特点,深入查找各类火灾隐患,抓紧制定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对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制约防火工作的突出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确保责任到人,工作措施到位。若发生有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各级各相关部门领导务必靠前指挥,组织协调好各种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实施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从即日起,在全市部署开展为期4个月的消防安全专项大检查。各区(市)县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火灾隐患整治“铁拳行动”,迅速组织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等部门,部署开展本辖区消防安全大检查,深入查找、全面整改、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风景名胜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作为消防监管重点,着重检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备、火灾扑救作业面是否遮挡、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专项整治,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及修缮、风貌整治工程动火审批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动火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对作业人员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管理,提高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都江堰市、彭州市、郫县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板房安置点的消防工作,督促乡镇政府和安置点管理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加强消防宣传和防火巡查,深入开展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专项检查,严格做到巡查人员、巡查职责、巡查工作“三落实”和防火巡查人员、消防设施和灭火力量“三个配备”到位,确保板房区消防安全。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元旦、春节期间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成举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和经营场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强化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科学制定防火预案,不定期组织防火演练和消防安全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联系点多、面广和触角深的优势,协助搞好辖区内小型宾馆、饭店、招待所、商店、娱乐场所、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等“六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涉及多产权的建筑,要按照产权划分原则,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与经费投入职责,规范和理顺多产权场所、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多产权建筑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妥善解决公共消防安全问题。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
消防法》的行为,属地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七个一律”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置。即:对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不合格或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投入使用;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在户外设置广告牌等障碍物,影响人员密集场所逃生和灭火救援的,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违章动火、动焊和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任人,一律依法实施拘留;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经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的责任人,一律依法实施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