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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

  二十九、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根据选举法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次选举大会的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当经代表大会或者选区选民通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填写选票,应当用汉字或者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必须按照选民本人的意愿填写。”
  三十、将第四十条修改为:“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五日,各选区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    
  (二)统一制发选票,并加盖选举委员会印章;    
  (三)选举日前,各选区应当核实选民人数、选举日能够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和不能参加投票的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等变动的,应当予以补登或者除名;    
  (四)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三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或者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三十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主持人、监票人、计票人。”
  三十三、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遇到所投选票是否有效的疑难问题时,由选区的选举主持人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研究决定;选区决定不了的,报选举委员会决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五、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删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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