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二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原第一款,并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在一个选区如需两天投票时,对前一天的选票,必须由监票人、计票人封存并妥为保管。”
二十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在同时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印制不同选票,可以分别投票,也可以一次投票,分别计算。”
二十八、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进行选举。
农村可以以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投票站;城镇可以按居住地、工作单位设立投票站,也可以在各单位设立投票站;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应当有二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