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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060185)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川部队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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