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蔡宗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调控市场价格,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不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用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的异常波动进行平抑和调节。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户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滚动结转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章 征 集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实行政府投入和向社会征收相结合的征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