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2010年12月1日起,今后凡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参保人员,一律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规定要求,进行个人信息登记与证件照片采集工作。由于制作社保卡需要一定时间,为此,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应为新参保人员发放《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在制卡期间,《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可作为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在此期间发生医疗费则需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报销条件的,按照手工报销流程办理。
(六)按照城镇居民门诊就医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的管理要求,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应包括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保证参保人员2011年1月起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对没有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应在2010年12月25日前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选择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手续。
二、城镇居民社保卡发放
(一)城镇居民社保卡发放的总体方式按照《关于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60号)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障卡集成服务商直接将社保卡送达到参保单位或区县社保中心。凡是要送达参保单位的,送达前区县社保中心应通知参保单位指定专人接收;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通知其限时到区县社保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届时,参保单位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信中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三)参保单位接收到社保卡后,应尽快开展发放工作,凡领取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要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上签字,或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代为签字领取。
(四)学生儿童的社保卡是以2010年4月参保人当时所属参保单位进行制作的。因制卡与发卡时间差所致,普遍存在着因转(升)学等原因造成部分学生儿童已离开原参保单位。为此,建议原参保单位和学生家长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发放和领取社保卡手续。
1、原参保单位可根据学生儿童的登记信息,与家长取得联系,通知其在2011年1月15日前领取社保卡;或者学生儿童家长主动去原参保单位领取。
2、2011年1月20日后,原参保单位应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的第一联以及未发出的社保卡,退回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退回的社保卡将转入二次发行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