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53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规定,为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参保与收缴工作
(一)2011年度参保缴费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从2012年度开始,参保人员于上一年9月1日至 11月30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为保证参保人员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尽可能在12月30日前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
(二)由于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与《北京市医疗保险学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有关个人缴费标准的参数进行了升级维护。所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在办理新年度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业务前,必须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bjld.gov.cn/)或医保建设网(http://yb.capinfo.com.cn/)下载升级补丁完成本单位《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更新。
(三)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凡是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2010年12月24日前或2011年1月24日前以及2011年2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凡是使用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元钱)。
(四)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参保单位对通过年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选择录入“享受医疗财政补助标识”指标中的具体指标项。升级后的《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增加了两项个人免缴费标识“重度残疾老年人”和“重度残疾少年儿童”,参保单位在资格验审通过后应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予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