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011年-2015年,市本级预算每年新增5000万元专项资金,在现有的市财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整合安排5000万元,共计每年1亿元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各区配套财政资金不少于每年1亿元,带动企业研发投入5年不少于50亿元。
要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发展阶段前移。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发展阶段可分“引入期”、“建设期”和“培育期”,对“引入期”和“建设期”阶段项目,专项资金即可介入扶持,可探索贴息、补助和创投引导等多种扶持方式,对扶持的项目要经“专家评审”、“部门把关”、“政府决策”等规范性程序,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与高效,专项资金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进入“培育期”后,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列入省现代产业500强、省自主创新100强和我市“7·50工程”培育目录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和项目以及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环境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与国家、省财政扶持项目相对接,对获得国家、省财政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市财政予以配套扶持。
对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进和开发,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市政府另行制定政策予以支持。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累计总额不少于市财政安排资金,对辖区内获得国家、省、市财政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项目予以1:1配套扶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是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无形资产质押、信用担保等多种方式贷款融资;通过改制上市、风险投资、产业基金等进行股权融资;通过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中期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二是优化融资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促进银行、担保机构、投资机构与项目企业的投融资对接。三是创新激励机制。政府以贴息、补助、风险补偿、奖励及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四是规范和细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
(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贯彻落实国家、省适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梳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优惠政策,编制印发支持我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并将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加以落实。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研究出台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纳税奖励政策,加强企业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服务。
|